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在经过相应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之后,将不再进行法律追责:
首先,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时效应为五年;
其次,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时效应为十年;
再次,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时效应为十五年;
最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其追诉时效应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