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终止之后,依然具备追索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当合同所设定之权利与义务关系完毕时,并不影响到其中关于结算、清理等方面条款的效力。
虽然双方当事人可能已经约定好违约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条款就属于结算和清理类范畴。
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预先约定的违约条款对违约方进行责任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