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一方反对离婚时,另一方有权选择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然而,在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若对方并未同意且无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出现,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做出离婚判决。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离婚诉讼缺乏法定离婚条件时,对方坚决反对离婚,这往往成为法官拒绝作出离婚判决的关键原因之一。
在庭审现场,对方可能会声称夫妻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期望能够继续共同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一个重新考虑和珍惜夫妻感情的机会,以期双方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就无法获得离婚判决,只要在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提供的证据充足,能够证实双方已经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标准,法院仍然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