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执行问题的阐述如下:
在行使探望权利时,具体的方式与时间可以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倘若协商无果,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当父或母的某次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依据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之后,若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负有协助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行使探望权利的过程中,具体的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如若协商未果,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同时,如果父或母的某次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