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授权、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或在代理权已终止之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了合同。
此种情况下,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该合同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反地,表见代理则是行为人间接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经营活动时,尽管行为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但由于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仍然会被视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