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合同并无明文约定解除条款,但遇如下法定状况之一,依然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其主要债务的履行,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方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仍未能履行的情况;
若因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即所谓“不可抗力”)而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
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其应尽的债务或实施其他违约行为,致令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