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应起,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此种情况之下是可进行交易内容修改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便可对既有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而第五百四十四条又进一步指出,如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未能做出明确约定,则应视为该部分内容并未发生变动。
此外,根据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乃是出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同时由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法律行为。
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