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应为“在得知或应该知道其法定权益受到了侵害之时”。
进一步细化为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当存在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约定时,债务请求权的时效起算点应为期限届满之日;
其次,对于附带条件的债务请求权,则应以条件实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再次,对于附带期限的债务请求权,则应以期限实际到达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第四,若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请求权,则应从权利遭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时效;
第五,针对持续性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排除妨碍请求权,其时效起算点应为侵权行为终止之日;
最后,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如果伤害情况明显,则应从伤害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
反之,若伤害情况不明显,但事后经检查确诊且能够证明系由该侵害行为所致,则应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