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员工,若是擅自挪用了本人在私人合作企业中所占有的资金,且将此笔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或是出借予他人,倘使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偿还,抑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涉案金额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涉及到非法活动的情况下,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