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利益,其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行为人违反了农、林、牧、渔业等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管理法规,擅自生产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以及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从而给农业生产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犯罪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才能够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