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豁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当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产生引发交通事故的过失行为时,这样的事故通常被认定为是纯粹的意外事件;
其次,如果能够证实事故的某一方当事人是故意制造事故,那么其他方则无需对这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如果在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而其他当事人并未有任何不当之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无过错的一方则可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