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所包含的主要类型有:
加工制作合同、定作物标准合同、维修维护合同、复制仿制合同以及严格检查合同等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承揽合同都具备了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首先,它们都是基于承诺和支付报酬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其次,它们都是双方互惠互利的,即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再者,它们并不需要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签订,因此被称为“非正式”或“不要式”合同。
此外,承揽合同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性:
第一,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并且需要向对方交付最终的工作成果作为回报;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必须是特定的物品或者服务;
最后,承揽人在执行工作时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即可。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