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代理人离世之后委托代理人所实施之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需要遵循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之时并不知晓被代理人死亡的事实;
其次,被代理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必须对该代理行为予以认可;
再者,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应当事先就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自动终止的事宜达成明确协议;
最后,如果在被代理人离世之前已经开始执行的代理行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在被代理人离世之后仍有必要继续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