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阶段的学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当他们在学校内遭受人身伤害时,需要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来推断责任归属。
在此情况下,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其可以出示充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切实履行了对学童教育和管理的相关职能,则可免于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对于此类事件所产生的赔偿事宜,应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开支;
若导致受害者残疾,则还需补充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各个省份和地区可能会存在细微差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