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款中所述之“诉讼时效”亦即指“民事权利遭受侵犯之时,其权益人在符合特定法定期限之内未能行驶相关权利,待该期限届满之际,债务人才得以取得相应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2.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倘若权利人提出了正式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强制当事义务人执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
然而,在同样遵循法律进行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之后,即使权利人继续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无法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仍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但这仅仅会对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产生阻碍作用,而不会导致权利本身及其请求权的消失。
当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在受理案件之后,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经查证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存在,那么判决结果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之,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可视作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是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
但若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则应依从其规定。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但若法律另有规定,则应依从其规定。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