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内,涵盖了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状况。
所谓“胁迫结婚”,特指一方当事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生命、身心健康、社会声誉、经济权益等造成严重损害作为要挟条件,逼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正心愿缔结的婚姻关系。
对于受胁迫结婚者来说,有权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这段不合法的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