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规定,对于那些虽然意图实施诈骗行为但是未能成功获得任何财产的诈骗未遂案件,如果犯罪者以大量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其诈骗的主要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就应该对其实施定罪处罚;
倘若嫌疑人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以及使用互联网等各种电信技术手段来对不特定的广大人群进行诈骗活动,尽管其诈骗数额可能难以准确查证,然而只要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按照诈骗罪未遂的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首先,如果其发送的诈骗信息数量超过了五千条;
其次,如果其拨打的诈骗电话次数达到了五百人次以上;
最后,如果其采用的诈骗手段极其恶劣且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
在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时,如果其数量达到了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其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话,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按照诈骗罪未遂的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