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故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明确行为者当时能否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出现。
若行为者理应预知但因疏忽未能察觉到,那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反之,若因其无法预见之因素导致死亡的,即为司法上的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