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肖像权并不涉及刑事犯罪领域,而是作为典型的民事侵权行径,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和调节,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涵盖的范畴。
因此,当侵权事件发生时,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具体表现为坚决停止对被侵权者肖像权的侵害、排除任何可能阻碍或干扰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者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向被侵权者表达诚挚的歉意、归还所有非法获取的财产、恢复原有状态、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方面。
同时,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来说,他们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被侵权者的肖像,并以公开方式向被侵权者致以最深切的歉意,同时赔偿在侵权期间内给被侵权者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