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在法庭审判中为自己辩护之外,是否可以委派其他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其次是授权委托的辩护者角色限定;
最后则是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担任辩护人的例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一、三款的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工作。
以下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几种类型:
(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士;
(二)由社会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戚朋友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开除公职以及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他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话,则不受此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