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包括:
1、仅有单一一方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
2、合同并非由当事人通过真实意愿达成一致而订立,也即没有形成有效的要约与承诺的统一;
3、合同所涉及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
4、在需要遵循特定形式的合同中,并未出现实际履行物的交付行为;
5、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或登记后方能成立的合同,然而实际上并未履行相关的审批或登记程序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承诺生效之时,合同即告成立,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则另行处理。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自所有当事人均签署、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告成立。
在此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先行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得到对方的认可,那么该合同同样视为成立。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当事人并未遵守此项要求,但其中一方已先行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得到对方的认可,此时该合同亦可视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