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资金被不法分子转移至个人账户而遭受欺诈的情况时,若警方在立案调查并成功侦破案件之后,发现赃款仍旧存在,那么此类赃款无疑是可以追回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通过违法途径获取的所有财物,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还;
同时,对于那些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立即进行返还;
此外,对于那些用于犯罪活动的违禁物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使用的物品,也必须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