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用取保候审措施方面,的确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
肆意滥用取保候审手段,引发犯罪行为的放任与滋长;
因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当运用,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或是滥收保证金,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甚至还可能因为过度担忧取保候审的适用,从而影响到执法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然而,若能恰当地运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工具,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作、稳健且精准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以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