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律法规定,对于被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之后的犯罪嫌犯或被告人员,其最终能否收监则应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若其间有违规行为发生,那么必将面临着再度收监之刑罚。
针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出现的各类违法规矩,有关部门有权责令他们具结悔过,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担保人履行质押义务;
亦或是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追踪监控;
更为严重者将被提交捕拘批准,面临正式逮捕。
对于那些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触犯有关规定、必须加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可能先行面临拘留及其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