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划定标准,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应视其对患者生命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医疗事故细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伤残的重大损害事件;
二级医疗事故则是指引发患者中等程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受损并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不幸事件;
三级医疗事故以对患者造成轻度残疾和器官组织受损且伴随一般功能障碍为主要特点;
而四级医疗事故则是在患者身体上造成显著伤害以外的其他不良后果。
对于每一类医疗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均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具体研究并制定。
此外,该法规还指出,处理医疗事故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利的基本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确保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