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书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那些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所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他们对于该商标的专属使用权范围。
这份证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商标标识,相关的商标注册编号,商标所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详细的联系地址,以及所注册商标所被允许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属的分类范畴,同时还会明确指出该商标的专属使用权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具体规定,对于已经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且结果为通过的商标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如果在先的权利拥有者或者与此有关的利益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该商标将被正式核准注册,并向商标所有者发放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书,同时也会对此进行公开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