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可归纳为四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被拘押之人并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涉及罪行,或者即使存在罪行,但其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指涉嫌犯下罪行,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案情与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与缺陷,无法满足逮捕所需达到的严格证据标准;
再者是犯罪行为清晰明确,证据真实可靠且充分充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下刑期,或者实施逮捕并非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