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诉案件获准受理之后,通常会由二审法院着手展开审理工作。
倘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上级领导机关认为原先由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之处,他们有权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抗议请求。
而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抗诉申请并决定予以受理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与审查,当然也可以选择将此案交由下级法院进行二次审判。
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原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与评估,并且在此过程中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任何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