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和订立租房合同时,建议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首先是双方当事方的姓名或者法人代表的身份及其法定住址;
然后是关于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所有权人信息、建筑物面积以及室内环境与设施状况的详细描述;
其次是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明确限定;
再次,租赁有效期的具体时间应予以明确;
此外,还需明确租金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对于房屋的维护保养责任也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对于房屋内部装修的相关事宜也应该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如果存在转租情况,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最后,关于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也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