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厂迁移后对员工补偿事宜,双方可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共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对于未能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补偿问题,应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按照员工在原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准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若员工在原有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最后,如果员工在原有单位工作未满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如因政府征收房屋导致员工需要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而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员工,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