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了为期37日的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若仍无法证实其犯罪行为的存在,则必须依法立即对其予以释放;
反之,倘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相关通知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即对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并将实际执行的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