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是无法出国旅行的,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受到了严格的出入境限制措施。
依据现行法规,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承担应尽之义务,并且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中的任何一项,那么该法院将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罚措施:
1、有实际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采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方式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执行工作的开展;
3、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责任;
4、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5、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要求;
6、无正当理由但坚决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