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合同押金是否应予返还时,当事人可考虑通过友好磋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若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您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当主债权因各种原因而消失时,作为其附属权利的担保物权亦将随之消亡。
换言之,当合同双方均已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原有的债权关系便已彻底解除,相应地,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也随之消失。
此时,抵押权人有责任归还担保物,即退还押金。
因此,当您面临押金无法收回的困境时,务必妥善保留自己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