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购房合同时,其实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修改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买卖各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之后,便有权利改变现有合同条款。
因此,买卖双方在充分协商并就变更事宜达成共识,且变更行为不会损害到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权修改合同的。
此外,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针对本合同中尚未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部分内容,双方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更为详细具体的书面补充协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补充协议中的内容出现了不合理地减轻甚至免除了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卖方履行的责任,或者过度增加买方的责任,甚至排除了买方的核心权益等情形,此类情况下仍然要以原合同条款为主。
因此,除了在条款设计上有明确约定外,若还有其他未完善之处,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