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小产权房售卖契约,经过公正程序确认之后,其效力将得以认可。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对于发生于本乡镇范围之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此类交易行为,无论其是否经由公证机构审核通过,都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然而,如果该房屋是被出售给了本乡镇之外的人员,若能取得相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那么这笔交易也可视为有效;
反之,如果该房屋是被出售给了本乡镇之外的人员,但并未获得任何相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那么这笔交易就必须被判定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