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这一概念,需要明确指出其涵盖范围。
具体来讲,该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非法获取、购买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足以用于伪造实际能够进行支付交易的信用卡,抑或是能够让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完成相关交易活动,只要涉及到至少一张信用卡即可认定为犯罪。
对于此类罪行,相应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准则,详细说明如下:
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以同时判处罚金,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而如果涉案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它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则将面临更重的惩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当于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