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及船舶税费之投保与缴费事宜,均需依据我国颁布施行的《车船税法》相关条款加以明确与落实。
根据此法规第六条之明确规定,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应履行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并须于向投保客户收取保险费用之际,依法依规代为征收车船税款项,同时开具相应的代收税款凭证,以示其合法性与合规性。
此外,该法规第七条亦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对于那些依法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船而言,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则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最后,根据法规第九条之规定,车船税应按照年度进行申报与缴纳。
至于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