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款项而言,通常需要经历三个月的等待期方可正式领取。
在此期间,征收拆迁工作必须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来执行,即在征得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批准之后,拆迁公司须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将相应款项全额发放至被拆迁家庭手中。
若在此期限内未能得到充分补偿,则被拆迁家庭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子的拆迁补偿费用理所当然地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房产的归属并非仅仅取决于户口本上的记录,而是由房产证上的信息所决定。
因此,即使户口簿上的户主身份可能表明其为房屋的所有者,但这并不代表其拥有该房产的全部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而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至于拆迁安置问题,一般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包括确定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内容,这些都将在拆迁协议中详细规定。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项裁决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安置方式既可以选择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让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实现临时过渡。
若安置用房无法一次性解决,则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如此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则是过渡性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