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在签约过程中签署了两份或以上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极有可能被发现并纠正。
事实上,共同签署两份劳动合同属于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一位劳动者同时与多个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如果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对其所服务的原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了极大的干扰,或者该行为已经引起了原用人单位的强烈关注,并且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对此予以纠正,那么,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