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须视情而定。
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循的客观状况出现根本性变化,以致导致原订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之时,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有责任与其劳动者进行磋商。
如经双方深入交流且劳动者同意前往新的工厂工作,则应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以确保原合同得以延续;
反之若劳动者不愿接受新厂职位,雇主需提前30日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