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人触犯多宗罪名的情况下,应依据下列基本原则来确立相关司法管辖权:
首先,遵循“次要罪行随主要罪行进行管辖”的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与主要罪行有关的调查工作将被交由对该罪行拥有司法管辖权的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而对于次要罪行,则将由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予以全力配合。
其次,根据“优先审理原则”。
即,由最早接获报案、控诉、投诉、罪行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资料的司法机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同时,另一个司法机关也需积极提供协助和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