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之判断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人如证实其盗窃行为中窃得的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超出1000元至3000元的范围,始有可能被归类为犯罪处理。
其次,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例如从他人住家中犯案、反复实施盗窃活动、手持武器进行盗窃活动及秘密扒窃等类型——且无论盗窃财物的具体价值为何,皆将视为犯罪,即被判定为盗窃罪名成立。
所谓“盗窃罪”,即是以非合法途径获取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秘密侵占他人财产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多次进行此类行为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