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宴请场合,喝酒过量导致生命丧失的不幸事件屡见不鲜,在此明确指出,若同桌饮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所谓“强迫性劝酒”是指在喝酒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强制倾向,例如野蛮灌酒、以言语相威胁、挑衅他人、如果对方不喝醉则持续纠缠等,这种情况下,只要劝酒人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失,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劝酒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明知对方患有相关疾病或者不胜酒力,仍然强行劝酒,最终导致对方因为饮酒而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甚至造成残疾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劝酒者必须对此负责;
最后,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意识模糊无法自主行动,同桌饮酒人员却未能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者安全送回家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同桌饮酒人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