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若未导致任何实质性损伤,则无法提出赔偿要求。
通常来说,若未能产生损害后果,便难以寻求相应的民事赔偿事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暴力行为本身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否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均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2.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是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公诉案件中,取得谅解书具有相当大的作用。
刑事谅解书,通常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达成和解,由受害人一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谅解书通常在提起公诉直至法庭质证阶段完成,在刑法领域内具有酌情减轻、从轻的效力。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部分情况下甚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豁免的效果,因此谅解书通常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操作。
谅解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造成受害人的伤害,应当明确注明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且实际赔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如未造成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进行表述,但谅解书的核心内容应清晰地表达出受害人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司法机构免于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