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这一词汇主要是用来描述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诉讼为途径,解除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从而结束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肩负的义务的这一法律行为。
具体来说,离婚通常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类。
至于起诉离婚是否能够一次性得到判决结果,这须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展开深入分析:
若存在一方强烈希望离婚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形,那么在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将会先行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调解无果,法院将依据起诉方提出的事实依据以及被告方作出的答辩事实,来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并据此做出最终的判决决定。
倘若在一审阶段,一方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却认为夫妻感情尚有挽回余地,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有权在案件生效满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