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并不会判定离婚,包括如下几点原因: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的情感关系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其次,若离婚诉讼请求中提供的情节不足以支持其离婚诉求;
再次,倘若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存在破裂问题,然原告本人并不坚决主张离婚;
最后,当军人家属提出离婚请求时,如军人表示反对,法庭也可能会拒绝作出离婚判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