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将以下类型的人群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首先是年龄尚未达到八岁的处于幼龄阶段的未成年人;
其次是无法对自身行为进行辨识的成年人士;
最后是年满八周岁但仍不能自主地完成自身行为判断的未成年人。
而在《民法典》的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所有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个人都应被认定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有权独立地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年龄已达十六周岁且其主要生活来源来自于自身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也可视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