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其涵盖了诸多具体权利,分别为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利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
首先,在肖像制作专有权方面,权利人得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或者是针对他人或社会的需求进行考量,从而自行决断需不需要对自我形象进行制作,亦或是由他人代为打造个人肖像,在此过程中,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此行为加以干预。
除此之外,肖像制作专有权还涉及到另一个层面,即当有人未经肖像权人的意愿或授权,擅自进行肖像制作时,肖像权人有权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