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本身便是具有未知性的,而这种价格涨跌并非仅仅源于买卖双方的合约约定。
因此,尽管买卖房屋过程中可能因各种不可控因素而导致房价波动,但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预见到这类风险的存在,这实际上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
在此类情况下,无论房价呈现出暴涨或暴跌的趋势,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无法以“情势变更”作为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谓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出现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使得双方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下去;
若继续维持该合同,可能会对其中一方造成利益损害,从而导致合同原本的有效性失去公正性,因此,可以通过“情势变更”来调整或解除合同,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与损失的目的。
通常来说,“情势变更”主要涉及到突发意外事件、货币大幅贬值、金融危机以及一些重大政策变化等方面。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