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修建厂房期限届满之后,厂房的产权一般会回归至出租人手中。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若得到出租人的许可且完成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承租方有权在租赁的土地之上兴建厂房。
然而,厂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同一主体,因此当租赁土地的使用期限结束时,如果双方对于厂房的归属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则按照约定执行;
如未达成协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要求承租方进行拆除,若无法拆除,则可以考虑将其作价转让给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